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得知,今年11月1日起,石市将月实施《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中具体,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行的群体性用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不应提早三天或要求举行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展开报告,多达300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还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展开报告。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展开注册,并获取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获取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得缴纳任何费用。 违背本办法规定,导致经常出现根本性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的,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掩饰、谎报、缓报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负责管理人员给与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者解聘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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